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202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来,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延斌(公司副总经理),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佳瑞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空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来、被告佳瑞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延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9,290元;2.给付逾期占用工资利息229.5元(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原来11,790元,后被告仅仅支付2,500元,被告允诺分四期偿还完毕。按照约定被告应该如期偿还剩余工资款,但是被告从第一期时就违约拒不支付,所以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佳瑞空调公司辩称,被告确认欠工资数额,不承担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受雇于佳瑞空调公司并为其提供劳务,为多工种。2018年9月29日,佳瑞空调公司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今欠***工资款(大写)壹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小写)11,790元。就欠工资款,还款方式如下,第一期: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500元;第二期:2019年4月1日到2019年9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500元;第三期:2019年10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500元;第四期: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9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肆仟贰佰玖拾元整,(小写)4,290元。在约定还款期内,如果从第一期开始,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所余全部工资款。任何人在注明还付工资日前,不得提出提前还付。佳瑞空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旭光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佳瑞空调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按捺手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佳瑞空调公司已经给付工资2,500元,剩余9,290元工资款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佳瑞空调公司雇佣***作为电工为其工作,***亦向其提供劳务,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佳瑞空调公司索取相应的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后,佳瑞空调公司向***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资即劳务报酬数额11,790元,并承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偿还,如违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剩余工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佳瑞空调公司仅支付拖欠的工资2,500元,剩余9,290元工资仍未支付。现佳瑞公司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拖欠工资,***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工资款,故对***要求佳瑞空调公司支付9,29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如佳瑞空调公司违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佳瑞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资款,故***在本院诉讼之日即2020年8月3日视为其向佳瑞空调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资款权利之日。另其当庭将利息计算标准由年利率6%变更为年利率3.85%,该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佳瑞空调公司应向***支付以9,2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拖欠工资9,290元及利息(以9,2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