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81民初1278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世林,吉林典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峰,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保全费9,520.00元,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520.00元,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900.00元,退还临江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7,149.00元,退还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郑蓉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