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民初919号
申请人: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总经理。
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吉林省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账号162027271244内的存款600000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ACHCY0MZ0122Q000022H。期限自申请人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账号162027271244内的存款600000元。
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姜恩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