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民初39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甲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澳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