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104执2724号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