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财保216号
申请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繁荣村警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96138146Q。
法定代表人:逯家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坤,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存款530112.61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存款530112.61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