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上东国际A1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繁荣村警备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5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未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时间前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肖 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