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飞红砂石加工厂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2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飞红砂石加工厂。 经营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飞红砂石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92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符合终结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92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