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时间前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