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华谊酒店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执1105号 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华谊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谊酒店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0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华谊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463.79元(其中本金72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处理费500元、利息5158.41元 );已将执行款80358.41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05.38元已交本院。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068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