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122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农安县农靠公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霞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环罚字【2017】第90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孟灵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