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82执1352号

长春市***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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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长春市***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湛 审判员王明东 人民陪审员段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