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民特17号
申请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甘肃兴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永登县。
申请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新宇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赵辉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