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7101行初263号

原告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和顺街56号长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兴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7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方书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海积才,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耿红战,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汉族,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科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保利******。

法定代表人张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吉林省科润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以第三人***与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Ο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