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淮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5463.00元、违约金3955456.61元、案件受理费32089.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
2019年1月10、2019年5月21日、2019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控,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住房信息情况进行了线下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网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7月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栽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路默然
审判员***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