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3执130号
吉林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执行人欠付款104,685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林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将所有欠付款项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
本院认为,(2019)吉019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