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26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按年利率6.09%计算,暂计为154787.50元,自2020年4月10日至被执行人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9980.5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2020年8月21日、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25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共同所有预告登记房产一处,已被它案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

3、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林地、农用机械、鱼塘滩涂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

4、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委托事项查询,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产籍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5、2020年12月25日,本院以短信推送方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被执行人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均良

审判员  丁元利

审判员  于爽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