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26财保8号

申请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东环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渤海街,现住敦化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被申请人:郭嘉庆,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申请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嘉庆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建筑面积为94.2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9)滨海新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230102022001GB00041F00250122的房屋进行扣押。案外人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安图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XXX号安图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房屋位于××镇,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郭嘉庆所有的房屋产籍(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的房屋产籍(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9)滨海新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23010041F00250122,建筑面积为94.23平方米)。扣押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扣押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

二、扣押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位于××镇的的房屋产籍(位××镇,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安图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XXX号安图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XXX号)。扣押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扣押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郭嘉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朴秀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