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6执保22号
申请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建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被申请人:***,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申请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江路xxx号,建筑面积为94.2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津(xxx)滨海新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的房屋进行扣押。案外人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安图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房屋位于明月镇东环路xxx号,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20)吉242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0)吉2426执保22号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17日移交执行局,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去天津市实施保全。至此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反馈结果是(因疫情原因,未恢复工作状态无法外出办理)。故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再次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反馈结果是(经查,***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江路xxx号,无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故被申请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故亦未对申请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冻结。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20)吉242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吉2426执保22号,申请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审判员 杨均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