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253号 ***: 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9,766.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2023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9,816.80元打到本院账户,2023年3月3日发放申请人***9,776.80元,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主张本案执行完毕。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