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盛某某诉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387号
原告:盛某某,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4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连荣,经理。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盛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申请撤诉,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思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