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润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宽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长春润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6899号。
法定代表人邢东顺,董事长。
被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8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
被告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公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4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润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润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润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莹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