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084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住吉林省德惠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吉林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2008号高新·怡众名城72幢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黎明,吉林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4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亦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林佳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居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乾居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88767.78元、误工费365000元、护理费15983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0元、伤残赔偿金58138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6873.6元、营养费7200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1855557.3元;2、判令被告佳恒公司、中储粮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佳恒公司承包了被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工程。被告***、***找到原告等人进行楼房外墙翻新。2019年10月8日,原告不慎从工地脚手架坠落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并非原告***本人提交,本院无法确认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0.0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