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吉林省***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217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张丽,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起,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2008号高新怡众名城72幢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吉林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4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鑫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吉林省***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6年***经于子峰介绍到被告处从事外墙保温和外墙美缝等工作,工作地点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工地,全天工作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8日15时许,***在被告从第三人处承包的,位于长春市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工地,做外墙美缝作业期间从吊板摔下,受伤后被工地负责人史汇博和于子峰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恢复期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与***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起诉的诉状列张丽为法定代理人,但***没有提供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张丽为法定代理人的法院判决认定,***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起的授权委托书也不是***本人签字按手印,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