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4栋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直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净月现代商业综合服务区1号楼309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加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吉林省***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