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双辽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82民初2015号
原告:吉林省天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新地址: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吉林省双辽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热:***住址: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吉林省天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双辽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天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天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