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2403号
原告:**市丙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双岭子村一社21-10-0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务清欠员。
第三人:**市龙潭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市龙潭区江北乡民主村四社。
经营人:***,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龙潭区缸窑镇前丰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丙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市龙潭区**建材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丙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丙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