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85号
原告:芜湖徽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柏庄观邸10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WANP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37404874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芜湖徽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芜湖徽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徽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芜湖徽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车 磊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