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2055号
原告:绥中***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A区科技街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绥中***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绥中***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绥中***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中***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绥中***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巍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