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4民初4号之二
申请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2)晋0824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