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4民初4号之一
原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克尔达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保全费246元,共计429元,由原告中铝山西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