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02民终21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977,671.38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扣划担保人银行卡,时间较长,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恢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