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财保284号
(2018)吉0202财保284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江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7-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经理。
原告吉林市江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23244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