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威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威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21民初1309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威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吉林食品区总大厦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马文斌,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与吉林市威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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