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赵彦国,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马文广,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彦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77671.3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8日和6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司法拘留15日,于2018年6月26日因被拘留人积极履行改正错误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5、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6、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到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已无人在此办公,其法定代表人***已经到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7、被执行人吉林市玉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担保,保证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赔偿款给付完毕(已给付15万元)。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7月21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景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