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兴信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兴信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兴信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孵化基地一四区。
法定代表人陶然,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送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剑,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兴信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99.99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晓冬
执行员  鞠邦龙
执行员  史晓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