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91执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满族,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高劳人调字(2018)第415号劳动争议调解书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0元,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019年4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3600元,并收取了执行费50元。本院解除了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全光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