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1598号之一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群,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建丰怡园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64元,减半收取计22132元,由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