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对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1598号
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建丰怡园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6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6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C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