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15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建丰怡园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吉0105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对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吉AC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63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吉B37U**号车、吉B16G**号车、吉B7H0**号车、吉B8A9**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