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保99号
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进,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2021)吉0291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春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