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3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50万元;2.如***到期即2022年3月15日前未一次性偿还50万元,则同意以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为标准,支付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3.如到期未偿还50万元,则***同意法院依法拍卖XXX号房产(草图中XX房产),如拍卖款不足以全部清偿,则***同意法院依法拍卖XXX号房产(草图中XX房产),评估、拍卖过程中,***保证配合土地的分割等财产处置过程;4.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申请对***采取限消、失信等惩戒措施,并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91执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志奇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