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同意于2022年2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30万元;2.如***到期即2022年2月15日前未一次性偿还30万元,则同意以3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为标准,支付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3.如到期未偿还30万元,则***同意法院依法拍卖XXX号房产(草图中XX房产),如拍卖款不足以全部清偿,则***同意法院依法拍卖XXXX号房产(草图中XX房产),评估、拍卖过程中,***保证配合土地的分割等财产处置过程;4.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申请对***采取限消、失信等惩戒措施,并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91执6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志奇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