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21民初375号
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远方,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白亚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付文宝,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中油宝石花石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第三人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油宝石花石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