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29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0969566L,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卢伟。
被执行人:陆启春,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启春给付5942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1日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启春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23执293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