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6883216A,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7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朱巧英,女,1964年6月26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蔡翔,男,1986年11月13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0969566L,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卢伟。
被执行人:卢伟,男,1967年12月12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盛端兄,女,1970年9月17日生,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巧英、蔡翔、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伟、盛端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巧英、蔡翔、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伟、盛端兄给付5101404.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拟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