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24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0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6956-6,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卢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20)苏0902民初3094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72616元。二、被告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245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 飞
审判员 陈玉胜
审判员 陈 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成育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