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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0969566L,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卢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7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714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达成和解还款协议(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2476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庆
审判员  杨长安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