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1民初358号
原告:***,女,1973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江苏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育德家园4号楼02**0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