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竑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辽宁竑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竑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琦
人民陪审员  丁自然
人民陪审员  董凤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博鑫